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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托与木质包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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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商品木质包装报检中,货物有木质包装而在报检时申报为“无木质包装”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,进口企业常常因此受到处罚,同时,也增加了疫情传入风险。检验检疫部门虽然开展了经常性宣传,但多年来情况依然没有好转。  此类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收货人与国外发货人沟通不及时,收货人或代理人往往不知道发来的货物是否有了木质包装,加上发货人对我国木质包装的定义还存有疑虑,其提供给国内收货人的信息有时不够准确,收

进口商品木质包装报检中,货物有木质包装而在报检时申报为“无木质包装”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,进口企业常常因此受到处罚,同时,也增加了疫情传入风险。检验检疫部门虽然开展了经常性宣传,但多年来情况依然没有好转。

  此类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收货人与国外发货人沟通不及时,收货人或代理人往往不知道发来的货物是否有了木质包装,加上发货人对我国木质包装的定义还存有疑虑,其提供给国内收货人的信息有时不够准确,收货人报检时申报为“无木”。

  近日,大榭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一批货物的包装中,检出“集成材”制成的木托。因该批货物申报为无木质包装,且木托上没有IPPC专用处理标识,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批货物收货人进行了行政处罚,并对木托进行了检疫处理。

 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发现,企业对集成材制成的包装物是不是木质包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。

  国家质检总局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条对进境木质包装做出这样的定义: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,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托盘、木框、木桶(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)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。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、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(如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等)以及薄板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。

  此案中,国外发货企业坚持认为集成材属于人工合成板材,和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性质类似,不属于木质包装。而实际上,集成材是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而成,其每块组成部分厚度均大于6毫米,首先从结构上符合木质包装定义。

  其次,集成材和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虽然都是人工加工而成,但是由于原材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,其各自的特性也不同。从植物防疫角度看,集成材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改变木材的结构和特点,和原木一样是一种天然基材,仍有携带疫情的风险,所以必须按照天然原木制成木质包装的标准进行检疫管理。而胶合板、刨花板和纤维板一般是用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非天然基材用粘合剂经过人工合成或高温高压制成,加工过程已完全消除了携带疫情的风险,因此可以不认作木质包装进行检疫管理。